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鹿)决字[2025]第0404号

  被处罚人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刘X扬在一名叫“王X(待查)”的人手里拿了2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后,乘坐的士来到荣家湾街道的建材市场的“大XX自助棋牌室”,刘X扬独自一人开了一个包厢,并在该包厢内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后,叫来几个朋友在该包厢玩麻将。次日凌晨2时左右,刘X扬、吴X乐(另案处理)两人一起前往郝X林在荣家湾街道金X合对面经营的郝XXX手机店内,并在店里卧室内,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人员郝X林的陈述和申辩;刘X扬、吴X乐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郝**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