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交)决字[2025]第066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2025年04月25日18时49分,王XX驾驶长沙151XXXX二轮电动车沿长沙市望城区XX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XX路XXXX小区前路段时,恰遇周XX驾驶二轮自行车沿XX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此,长沙151XXXX二轮电动车与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周X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XX驾驶长沙151XXXX二轮电动车逃离现场,于2025年04月29日被民警依法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王XX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物证部门鉴定:周XX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王XX的行为已构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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