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交)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2025年05月23日23时57分许,在长沙市望城区XX大道XX大道路口至XX大道路口路段,任XX饮酒后驾驶湘ADD0XXX小型轿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32毫克/100毫升,经查,任XX所驾驶的湘ADD0XXX小型轿车属于预约出租客运。任XX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性质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任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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