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鹿)决字[2025]第040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2025年6月28日晚上在岳阳十二兽酒吧桌上拾到装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第二天傍晚一个人在荣湾湖小区自己家卧室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时,被在家中的父亲发现,今天在对杨×进行尿液检测后,杨×尿液检测呈依托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1.杨*的陈述与申辩,2.到案经过,3.电子烟吸毒工具,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