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交)决字[2025]第067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黄金*******。
现查明:2025年05月02日00时55分,在长沙市望城区XX大道XX银行前路段,周X醉酒后驾驶湘A99XXX小型面包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2025年05月02日01时45分,民警将周X带至长沙市XX医院XXXX院区进行血液提取。经司法部门鉴定:送检的周X血液样品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6毫克/100毫升,周X危险驾驶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经查,2013年07月24日20时00分,在长沙市XX大道与XX路交叉路口,周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且该违法行为已处理。周X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精血液检测报告、酒驾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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