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湖天)决字[2025]第0752号

  被处罚人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罗子*******,现住怀化市鹤城区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5时许,米X菊在怀化市鹤城区巴萨名门XXXXX茶室内印有“凤凰呈祥”字样的打鱼机上使用微信扫码支付70元,后使用印有“凤凰呈祥”字样的打鱼机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的陈述、查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记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米**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