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651号

  被处罚人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新化县西河镇沙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晚上7时许,违法行为人游XX、刘XX、刘X等人在公安机关对刘XX猥亵案未做出调查结论之前。伙同数十人私自闯入伍XX家中闹事,向对方施压,无理要求对方恢复刘XX的名誉,无视派出所民警劝解。给刘XX猥亵案报警方及其亲属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游**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游**行政拘留七日。因游**年满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