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州)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州门*******,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州门*******。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8时许,黄文武告诉黄**其被刘森洋殴打后,黄**从家里拿着一把长65厘米的勾刀,来到刘森洋家,黄**见到刘森洋后便拿着勾刀去砍刘森洋,但勾刀被刘森洋抢了过去,后黄**对着刘森洋的面部殴打了7-8拳,又拿着一条木凳子对刘森洋的头部殴打,后刘森洋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黄xx的陈述、刘x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刘xx受伤照片、刘xx医院检查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黄**2022年11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资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