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刑)决字[2025]第078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西湖*******。
  现查明:2022年10月23日,王×通过私自安装在其妻子胡×车上的定位器发现胡×的车辆停在天心区书院路××××小区,遂纠集陈×等人至该小区××××房间找到胡×、潘××,王×等人随即将潘××控制,后王×、陈×等人离开小区前,王×指使陈×将1个GPS定位器安装在潘××机动车上,违法行为人陈×遂将上述GPS定位器安装在潘剑灵机动车后轮车底裙板凹槽内。 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5年5月27日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6月17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并移交给××分局办理。
  以上事实有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不起书决定书、到案经过、轨迹明细表、线索移交函、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潘××的陈述、王×的供述、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