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809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春满*******。
  现查明: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邱某从湘潭市区承接垃圾拖运业务,驾驶轻型自卸车将装修、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拖运至湘潭市雨湖区×××路×××附近擅自进行倾倒二十四车,约70吨的建筑垃圾,造成了严重的负面舆情和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邱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