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长)不决字[2025]第0067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独自窜至湘潭市雨湖区XX市场XX冷库后门处,趁四下无人之际,将受害人黄某的一袋冻猪蹄盗走。2025年7月1日11时许,刘某某归还其盗走的冻猪蹄,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且于2025年7月1日12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的供述、受害人黄某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