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0928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城郊*******。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汪*在宁乡市玉潭街道×××大门门口坪里,因酒兴上头无故摔翻张×摊位。群众崔×和陈×前劝阻并打抱不平时,汪*又与崔×、陈×生推搡,并动手将陈×倒在地,还动手打了崔×脸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频资料,受害人张×、陈×和崔×河的询问笔录,陈×玲和李×辉的证言,汪*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二)、(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