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羊)决字[2025]第0618号
被处罚人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羊角*******,现住湖南省祁阳市羊角*******。
现查明:2025年04月16日17时许,在羊角塘镇黄坪村10组申云生家门口坪地上与马路上,申家生与申云生两兄弟因为门前宅基地问题产生口角,继而引发申家生、申云生、申*、申菲等人动手打架,申云生用拳头对着申家生的身体进行殴打并将申家生摔倒在地,申*用拳头对着申家生的头部和上半身打了四五拳,申菲用脚踢了申家生的身体两脚并用手打了申家生上半身两拳,现经祁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家生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申*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伤势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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