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渠)决字[2025]第0172号

  被处罚人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锦屏县彦洞*******,现住贵州省锦屏县丽都*******。
  现查明:2024年06月02日21时许,林×玉、叶×良、马×华、马×炎结伙窜至靖州县渠阳镇“×港欣苑”小区工地外围墙,林×玉、马×炎在周边等候并望风,叶×良、马×华翻过围墙进入“渠×欣苑项目部”工地使用老虎钳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塔吊、升降机、开关电闸等设备的铜芯电缆183.80米、铝芯电缆24.31米,四人被工地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并报警。经靖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渠×欣苑项目部”被盗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6006元。“渠×欣苑项目部”后期更换被剪断的电缆线,以旧换新费用、运费为人民币7660元。 2025年06月24日,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对林×玉作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林×玉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物证、谅解书、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林**、叶国良、马令华、马汝炎在案发后积极赔偿靖州县“渠港欣苑项目部”人民币6000元并获得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