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交)决字[2025]第067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石牛*******,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康桥*******。
现查明:2025年04月23日05时31分许,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XXXX管理委员会XXX社区XXX路XX城小区东门路段,胡XX醉酒后驾驶湘A12XXX小型轿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148毫克/100毫升,2025年04月23日06时07分,民警将胡XX带至望城区XX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司法部门鉴定:送检的胡XX血液样品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6毫克/100毫升,胡XX危险驾驶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经查,2017年05月13日22时05分,在长沙市岳麓区XX路XX路口,胡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大队查获,且该违法行为已处理。胡XX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精血液检测报告、酒驾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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