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新)决字[2025]第0408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晚8时许,许X驾驶一台装载了烟花爆竹的白颜色奥铃捷运厢式货车(临牌F93201)途经许广高速岳阳南收费站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查获,移交至新开派出所处理。 2025年6月24日,经对涉案的奥铃捷运箱式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未悬挂车牌、车辆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装载“虎虎声威雷子”120件(每件4个),鞭子炮6盘。驾驶员许X未获得公安机关签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也无相关营运资质,许*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许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余佳、汪慧证言;湖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移送案件通知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