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平)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中午15时许,陈×云在茶陵县虎踞镇把集村牙士湾组召开组员大会,在会上讨论是否取消陈×承包枣园山合同一事,在罗×云提出取消陈×承包资格意见时,罗×青与罗×云发生争执后,罗×青用抓着塑料水瓶的手敲了罗×云头部,再用另一只手扇了罗×云两个耳光,随后被现场组民将罗×青拉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青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罗×云、陈××的询问笔录、颜××询问笔录、罗××的询问笔录、陈×的询问笔录、罗××的询问笔录、罗××的户籍资料、现场处警视频、调解记录、罗××的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