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湘)决字[2025]第0949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光*******。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违法行为人向×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长沙市芙蓉区××××二期××楼,将其登记办理的156××××3038电话卡出借给李××(未到案)用于注册APP及拨打电话等。经查,该手机号关联赵××被诈骗案,涉案金额1352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人向*的陈述;受害人的报案材料;电话卡开户记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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