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灰)决字[2025]第0929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灰汤*******。
  现查明:2025年4月下旬,贺**为从非正规平台获取贷款,在明知联系其贷款的上线从事不法行为的前提下,仍然将其名下农商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有偿出租给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中非法获利250元。另查明,贺**农商银行卡于2025年5月6日接收马超伟被诈骗资金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贺**的陈述和申辩,贺**农商银行卡交易流水,马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贺**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壹仟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