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51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油麻*******,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油麻*******。
  现查明:2025年02月04日15时许,邓××与黄**在永兴县油麻镇××村因堵车发生冲突,邓××就与黄**发生争吵,双方在争吵的过程中黄**用拳头打了一拳邓××的左眼导致流血。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