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蛇)决字[2025]第0973号
被处罚人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1月7日下午14时30分许,秦xx因为彭xx家修建塘一事阻拦挖机施工,彭xx和秦xx发生肢体冲突,秦xx倒在地上,彭xx用手抓着秦xx的头发,秦xx也用手去扯彭xx的头发,秦xx和彭xx两人就一直用手扯着对方的头发和衣服跪在地上,并互相用手抱着对方的头一直持续了十几分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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