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柏)决字[2025]第0674号
被处罚单位:宁远县****,地址:,法定代表人:谢***
现查明:2023年05月28日9时许,柏家坪派出所民警在对宁远县xxxxx加油站进行反恐检查时发现,宁远县xxxxx加油站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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