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305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凤南*******,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凤南*******。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23时许,徐X、黄X兴、王X兵、凌X思在平江县天岳街道X1KTV的X5X包间唱歌,因徐X喝酒后对黄X兴、王X兵、凌X思以及服务员李X爱进行殴打,导致黄X兴、王x兵、凌X思、李X爱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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