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禁)决字[2025]第0276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衡阳市石鼓区桑园*******,现住衡阳市石鼓区桑园*******。
现查明:2025年4月,周XX在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XX号XXX家中吸食了右美沙芬片剂20余片,于7月1日被我局查货,经毛发检测结果显示为右美沙芬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笔录、毛发检测、证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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