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龙)决字[2025]第0377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龙潭*******,现住湖南省花垣县四方*******。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吴XX随他人从花垣出发前往湖北省天门市去交易派币,期间,其将名下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于测流,因银行卡的额度较低后返回花垣,并持卡到银行要求工作人员给银行卡的额度提升。2025年6月份,吴XX再次前往湖北天门市,对方以交易派币需要其的银行卡和密码为由,吴XX明知将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存在洗黑钱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名下卡号为6230901818122657333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及取款密码提供给他人,导致该卡接受了他人的资金流水并取现,其中接受了受害人陈X的两笔一万元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卡账单,违法人员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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