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097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4年12月份,刘xx在娄x区“十xx”酒吧内结识了“x哥”。在2025年2月中下旬,“x哥”问刘xx能不能借一张银行卡去使用,并承诺会给刘xx一些好处费,刘xx在明知“x哥”用该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09010090xxxxxxxx)交给了“x哥”,“x哥”便给了刘xx600元现金作为好处费。民警核查该卡的情况时联系刘xx,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银行卡流水、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系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