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南)决字[2025]第066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南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8时许,李**在邝春兰家附近菜地捡拾蘑菇时被邝春兰看见,邝春兰就去责问李**为什么到她地里来捡蘑菇,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临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为轻微伤,邝春兰不够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邝×兰、李×婆的询问笔录,证人李×光、邝×林、李×平的询问笔录、现场受伤照片、临武县××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损伤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