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上关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至7月1日,违法行为人刘××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在安乡县、澧县路边停放的私家车辆反光镜上张贴涉黄、涉诈小卡片,按照张贴要求一张6毛钱。违法行为人刘××明知其张贴小卡片上面的网络链接关联的是涉黄、涉诈信息的前提下,为渔利依旧按照上线的指示作案,在安乡县获利64元。其中在澧县城区范围内停靠在路边的私家车主驾驶反光镜位置上张贴小广告100张左右,因违法行为人刘××被当场抓获,遂未有获利。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指认照片;3、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4、证人黄××证言;5、物证书证;6、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