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浏阳市关口街道和*******,现住浏阳市关口街道和*******。
现查明:2014年左右,曹xx在长沙城区拾得徐x的身份证件后,未按规定上交至公安机关,从2018年起,曹xx因病在浏阳市人民医院和浏阳市中医院挂号,曹xx使用捡来的身份证件在挂号使用多达50余次,2024年1月份起,曹xx在挂号中发现徐x的个人账户内有医保资金,便分四次盗用了徐x的医保个人账户和医保局的统筹资金,共计盗刷882.8元(医保统筹基金288.73元,个人账户594.07元)。2025年7月1日,曹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曹xx主动退还违法所得资金882.8元,并取得了受害人徐x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1、曹xx的陈述与申辩;2、徐x的陈述;3、汤xx的陈述;4、浏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统筹基金被盗刷申请立案查处的函;5、浏阳市医疗保障局移交的省内异地门诊统筹费用结算单、门诊记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资料;6、曹xx的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7、曹xx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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