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不决字[2025]第0183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长沙县黄花镇岐山社区盛地领航城××栋××精品酒店内利用酒店走廊柜子里的房卡刷开1188号房房门,企图盗窃房内洗发水和食物,被房内人员当场发现,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监控截图、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侵害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王文博的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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