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禁)决字[2025]第0921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张家*******,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滨江*******。
现查明:2025年3月份,违法行为人彭×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株木潭村,与朋友“眼几”在车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一次,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毛发检测显示,彭×送检毛发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事实的发生。2.毛发检测结果证实违法行为人彭×吸食毒品的情况。3.违法行为人陈述,证实其吸食依托咪酯的事实。4.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可以证实其身份信息以及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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