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高)决字[2025]第067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20时40分许,胡某某驾驶湘XXXXXX号小型轿车行至二广高速XXXX公里+XXX米(XX收费站入口)处时,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胡某某的陈述和申辩、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件、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