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长)决字[2025]第0907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嘉裕*******。
现查明:2021年03月01日,陈**带着其三叔陈永祥在长阳铺镇农业银行以陈永祥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当天,陈**将该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交给了易阳明。后易阳明使用上述银行卡从事诈骗活动,该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总额为:1039769元。另查明陈**2021年3月份,以自己老公杨静要做抖音推广需二维码收款为由向其朋友易雅丽与雷迎春借二维码收使用,后陈**将借来的收款二维码出借给易阳明使用,易阳明用从陈**处借来的两个收款二维码从事诈骗并陆续将资金转进该两个收款二维码中,其中有一部分的资金用于还陈**的欠款,另一部分多余的资金,陈**又转回给易阳明。
以上事实有陈**本人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断卡行动”材料、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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