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南洞庭芦苇*******,现住沅江市韩家汊社区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驾驶自己的车辆来到沅江市xxx小区附近,用塑料瓶瓶底制作一个简单的卡片,开始用该卡片撬停在附近车辆的油箱盖。王xx成功撬开了岳xx的黑色起亚轿车(湘Hxxxx)油箱盖,开始使用提前准备好的抽油器开始偷车内燃油,抽了约1L燃油左右,王**发现附近来所便慌忙逃离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留在原地。另查明,王**于2025年6月10日左右在碧桂园小区附近盗窃了邱x的红色日产轿车(湘A7xxxx)的车内燃油,盗窃了约7升左右燃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视频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九、盗窃的行为 (10)二年内盗窃二次的;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