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屈)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汨罗*******。
  现查明:2024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违法行为人湛**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他人的银行账户共计14个为境外赌博场所提供非法转账业务,其提供的每个银行账户从境外收款1370元,抽取提成后再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的形式转回境外,14个银行账户共计转入19180元钱,违法行为人湛**非法获利2296元。违法行为人湛**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自由的时间应当予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违法行为人曹池得的行政拘留不再执行。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人曹××、湛××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廖××、 杨×、廖××、方××、杨××、龙××、杨××、周×的证言;3、辨认笔录;4、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流水;4、微信聊天记录;5、涉案资料;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湛**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贰佰玖拾陆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296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仟贰佰玖拾陆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