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757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定江镇川东一路1*******,现住邵东市明珠小区
  现查明:彭×自2025年7月1日凌晨3时许开始在邵阳市大祥区×街道×社区×小区路段粘贴淫秽小广告一百余张,。违法行为人彭*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淫秽小广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