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梓)决字[2025]第0558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违法行为人肖×伙同其朋友“×××”(暂未到案)在双峰县永丰街道万福桥附近,以烫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25年7月1日,经对肖×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等证据证实。
  肖*因吸食毒品初次被查获,符合《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五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