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火)决字[2025]第1606号

  被处罚人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火厂*******,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火厂*******。
  现查明:杜XX于2025年4月初将自己名下的中银银行卡(卡号6217681606364621)出借给其男朋友刘X使用,刘X将杜XX的银行卡用于手机赌博游戏上兑换下分,从2025年4月初至5月15日,杜XX名下中信银行卡共计收取24笔转账资金。经全国反电诈平台查询,杜XX名下中信银行卡于2025年5月13日1时9分收取了一笔2500元的转账,该笔转账已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立案(案件名称:桂裕灏被诈骗案),涉案金额2500元。杜XX出借银行卡给刘X使用期间未获利,并主动到案交代其出借银行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受害人报案材料、银行卡流水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