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442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5时50分许,在XX县XX镇一XX江悦XX酒馆李潇与朱XX、朱XX等人喝酒时,李X与朱XX发生了口角争执,朱XX心里一时气不过便用手打了李X一耳光,随后将李X推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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