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新公(石)不决字[2025]第0063号
违法行为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石冲*******,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
现查明石冲口镇石笋铺村的曾**想从网上购买配件组装一支气枪,从2024年12月份开始,陆陆续续在淘宝上购买了枪支配件红外线瞄准器、热成像仪、无缝钢管等,但是至今只购买了气枪的配件,还未组装成功。2025年7月1日11时许,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询问材料、淘宝购买记录、枪支配件等。等证据证实。
曾贵全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且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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