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桐)决字[2025]第067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舜陵*******,现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在2025年6月10日凌晨,在违法行为人胡瑾的联系下,到宁远县新马路处参与打架。违法行为人杨**到达现场等待唐浩等人到场后,违法行为人胡瑾与姜思成交谈过程中发生口角,并升级成肢体冲突,违法行为人杨**等人看见后,便伙同唐浩等七、八人上前帮胡瑾一起对姜思成进行拳打脚踢,其中一名男子手持棒球棒追打姜思成,殴打持续两分钟左右,造成姜思成牙齿、头部等身体多处受伤,并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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