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南)决字[2025]第0666号

  被处罚人邝**,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南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8时许,李黑婆在邝**家附近菜地捡拾蘑菇时被邝**看见,邝**就去责问李黑婆为什么到她地里来捡蘑菇,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临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黑婆为轻微伤,邝**不够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邝**、李黑婆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李积光、邝建林、李桂平的证言;3.当事人受伤照片;4.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邝**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