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鹿)决字[2025]第040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刘×扬联系“王×”(待查)讨要依托咪酯吸食,后在岳阳市新×里广场处找到“王×”拿了两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与一根烟杆,随即打车回到岳阳县荣家湾街道新×材市场大××自助棋牌室,刘×扬在该棋牌室开了一间包厢,独自一人在内吸食依托咪酯,吸食了几口后刘×扬的几个朋友与吴×乐(另案处理)找到刘×扬,一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刘×扬的朋友离开,这时吴×乐找刘×扬讨要依托咪酯用于吸食,刘×扬便将在“王×”处拿来的烟弹给到吴×乐,两人在棋牌室吸食了几口后,相约到郝×林家开的手机店(郝×优品)去吸食依托咪酯,到了之后,郝×林、吴×乐、刘×扬三人在郝×林提供的手机店内卧室吸食了依托咪酯,吸食完后,吴×乐与刘×扬回家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刘×扬、郝×林的陈述与辩解,证言证词,到案经过,尿液检测依托咪酯呈阳性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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