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酃)决字[2025]第0199号
被处罚人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1月20日,在珠晖区酃湖乡××乐园德克士店铺内,违法行为人戴××因工资结算一事与受害人杨×发生口角纠纷,后违法行为戴××人因一时气愤用右脚轻轻的踢了受害人杨×小腿一下。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戴××询问笔录;2.受害人杨×的询问笔录;3.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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