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交)决字[2025]第0535号

  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海洋乡滨洞村委西*******,现住海洋乡滨洞村委西*******。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严X桂饮酒后驾驶号牌桂C702G7小型轿车行至酒埠江镇普安桥村乡村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另查明,严X桂于2016年5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到案经过、第一次酒驾处罚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