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凤)决字[2025]第092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创*******,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创*******。
现查明:桃江县打石湾村居民曾学科与违法行为人张**一直有关于占用田地的纠纷,2025年05月15日09时,违法行为人张**携带购买的草酸到达曾学科家中,与其对占用田地一事进行理论,曾学科在对张**解释无果后,将其推出房外,违法行为人张**便拿出背包中的草酸泼到地面,并想要通过该种方式去恐吓曾学科让其处理占用田地一事,曾学科受到惊吓后报警,后张**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2、受害人曾x科询问笔录;3、违法行为人张x强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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