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印)决字[2025]第0559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双峰县印塘乡益元*******,现住双峰县印塘乡益元*******。
现查明:2025年3月28日17时许,村民李年娣因怀疑自家狗被人毒死于是在经过印塘乡益元村荷叶塘时骂“通天娘”。违法行为人龙*认为李年娣在咒骂他遂上前阻拦并与李年娣发生冲突,在冲突中违法行为人龙*殴打了李年娣,致使李年娣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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