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治)决字[2025]第0536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春联街*******,现住湖南省攸县春联街*******。
现查明: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16日期间,违法行为人XXX经人介绍进入名为“彼岸花”的微信群,后下载“闲逸碰胡”APP,经微信群主介绍加入“闲逸碰胡”APP中名为“青鸟”的亲友俱乐部进行单注10元或20元红黑胡赌博游戏,赌博双方在群名为“彼岸花”的微信群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码进行结算赌资,单局输赢在数千元不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XXX的陈述和申辩、XXX的微信和支付宝流水,XXX的微信聊天截图、XXX的闲逸俱乐部赌博截图等证据证实。
从轻情节:违法行为人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在手机上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并主动上缴赌资1950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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