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所街*******,现住湖南省石门县所街*******。
现查明:1.2025年6月29日晚,违法行为人覃××与邓××在石门吃饭时聊天,聊到毒品依托咪酯的话题,遂产生要吸食依托咪酯的想法,邓××托“战×”联系购买依托咪酯的渠道,“战×”与贩毒上线单线联系后得知交易地点,随后覃××、邓××、“战×”三人驱车前往常德联系毒贩购买依托咪酯,交易价格为每瓶含依托咪酯的烟油1400元人民币,以现金交易的方式购买,覃××、邓××、“战×”交易完成后随即返回石门,返程途中,邓××驾车,覃××与“战×”在车内取出随身携带的电子烟,将购买到的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烟油加入电子烟中,随后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摄入依托咪酯。
2.2025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覃××、邓××、蒋××(15岁)、“战×”四人前往石门西西里宾馆开房,房间号8302,房主为覃××且由覃××一人支付房费,四人进入房间后,覃××、邓××、“战×”三人取出随身携带的电子烟,将购买得到的含依托咪酯的烟油加入电子烟中,覃××、邓××、蒋××、“战×”四人在8302客房内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摄入依托咪酯,覃××作为房主,未对吸食依托咪酯的邓××、蒋××、“战×”予以制止,且明知蒋××系未成年人,仍容留他人在客房内吸食毒品。
3.2025年6月30日凌晨5时许,覃××、练××、邓××、蒋××四人在石门吃完夜宵后,前往西西里宾馆8302房间休息,房主为覃××且由覃××一人支付房费,邓××在8302客房内拿出含有依托咪酯烟弹的电子烟,随即邓××、覃××、蒋××三人在客房内轮流吸食该电子烟,覃××作为房主,未对吸食依托咪酯的邓××、蒋××予以制止,且明知蒋××系未成年人,仍容留他人在客房内吸食毒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依托咪酯检测结果、开房支付记录、现场指认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覃**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伍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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