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交)决字[2025]第0104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09时01分许,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沉凤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岳阳市汨罗市凤凰乡尚磊路沉凤路路口与沿尚磊路由北往南行驶的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蔡××及丁××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驾车逃逸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蔡××本人陈述;2、现场照片; 3、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户籍资料;6、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十日。因因违法人蔡**已年满70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